【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0号)第16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范性文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995年7月4日建城[1995]383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陈翔刘美含网站公示。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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