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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27 23:00:06 人气: 标签:园林规划设计资质
导读: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工作,保障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园…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工作,保障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是指承担城市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提供园林景观技术咨询和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含境外、市外设计单位)。

  第 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设施设备、经营效益和业绩等规划设计专业服务咨询能力水平。

  第四条 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取得《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五条 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市园林学会)负责本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核、认定等管理工作。

  (二)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一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师不少于3人,二级以上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师不少于8人,具有其它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

  (六)有先进的园林景观设计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输入设备应有A3扫描仪,输出设备应有宽幅(A0)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

  (七)计算机应用水平高,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应用CAD软件进行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可编制小型辅助设计程序、制作三维动画、及绘制效果图;应100%运用计算机绘制;归档除普通归档外,应100%数字归档。

  (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第八条 甲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可承担城市公园规划、市(省)级(含市级)以下风景名胜区规划等各类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包括与园林景观相配套的园林建筑、设施、艺术小品设计。

  (二)设计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一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师不少于1人,二级以上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师不少于5人,具有其它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规划或建筑、结构、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

  (六)有较先进的园林景观设计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输入设备应有A3扫描仪,输出设备应有宽幅(A0)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复印机;

  (七)计算机应用水平较高,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应用CAD软件进行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可制作三维动画、及绘制效果图;应100%应用计算机绘制;归档除普通归档外,应100%数字归档;

  (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第十条 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设计任务:

  (二)设计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二级以上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师不少于2人,规划或建筑、结构、给排水专业设计人员各不少于1人;

  (五)有基本的园林景观设计设施设备,能够满足设计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输入设备应有A4扫描仪,输出设备应有宽幅(A1)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

  (六)具有基本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应用CAD软件进行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应100%应用计算机绘制;归档除普通归档外,应100%数字归档。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第十二条 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设计任务:

  第十 市园林学会园林景观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景观专委会)负责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景观专委会组织资质认定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本办法的标准对申报资质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资质认定专家组由市园林局审定。

  第十四条 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符合本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堪察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机构中专职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五条 市外(含境外)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及已取得《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或《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暂定)》的单位需要变更等级,均应按照本办法申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申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具备资质标准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注册资金等相应条件的,可申请暂定资质等级。通过审查的,发给《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暂定)》。暂定等级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乙、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资质标准,方可申请高一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九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撤销或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换证。

  第二十二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市园林学会统一印制,市园林局监制。

  (三)资质认定专家组评审通过、公示无的,经景观专委会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示栏公示;

  (四)景观专委会业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申报的,纳入当季度评审,其余时间申报的纳入下一季度评审;

  (四)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职称或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学历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业绩证明资料(合同、资金转入资料、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对相关业务的评价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七)资质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购置,以及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正式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情况公告经认定发给《资质证书》的,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市园林局和市园林学会网站公告。

  资质年检合格的,予以登记。未按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或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资质证书》作废并注销。

  第二十九条 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报检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2个月。资质年检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说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状况,管理与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遵守法规及行业规范情况及行业自律情况等;

  (五)年度完成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统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合同、资金转入资料、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对相关业务的评价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由该业务项目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将其《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第三十 工作人员在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认定管理中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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