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等要求,结合实际,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 2019年9月3日,生态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排养区划定情况,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过法律法规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形,做好工作指导、明确划定要求,、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和超划的禁养区。2019年9月6日,生态部、农业农村部召开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就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对禁养区排查整治任务作出重要部署。2020年1月15日,生态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要求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务必于2020年2月15日前印发本地区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确保将超越法律法规范围划定的禁养区清理到位。 取消4个森林公园、2个湿地公园、2个工业园区禁养区,取消面积为196.11km2。调整城镇居民禁养区划定范围,将原金字旁的女孩名字城镇居民禁养区划定范围由规划区调整为建城区,禁养区面积由原来的228.78km2调整为96.85km2,减少131.93km2。同时,将涉及农垦部分纳入,农垦划定禁养区54个,总面积由369.2334km2调整为193.46km2,减少175.7745km2。调整后禁养区总个数由147个减至139个,禁养区总面积由7178.4801平方公里调整后为6674.6656平方公里,减少503.8145平方公里,调整后禁养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为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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