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何某某在其租用的农田建设养虾塘养殖小龙虾,安排其岳父钟某某虾塘。钟某某在虾塘时,发现有鸟类捕捉虾塘内的虾苗 为防虾苗被鸟偷吃,钟某某与何某某商量,购买捕鸟网架设在鱼塘周围。随后,何某某购买了4张胶丝网、10根竹竿,交由钟某某在虾塘周围架设4套捕鸟网。 被告何某某、钟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何某某、钟某某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何某某、钟某某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5600元;被告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公共场所进行8次野生动物宣传,并拍摄相关照片、视频为证,宣传资料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 虽然养殖户主也是在自卫自身财产的角度但是小编提醒农户在自身利益同时,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切勿! 口述小姑两瓣湿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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