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41号令)开始实施,按新《管理办法》实施的要求,属于填写登记表的项目实施网上备案。 三、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环境验收报告。 本通知自2017年X月X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总局令第13号)和《关于印发〈环境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同时废止。 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41号令)文件,经请示市局同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我局之前审批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尚未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再要求进行环保验收。 但是,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认真遵守国家和相关环境保律法规,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措施,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自觉接受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各业务科室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环境监察办法》(环境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加强对这些建设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一旦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规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或治污设施未建成或运转不正常,以及非法排污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时,要依法从严查处。 根据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部第41号令),自2017年1月1日起,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外,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均采用网上备案方式,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纸质审批文件,现将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名录》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对符合《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投运前登录陕西省环保厅网站“在线服务”栏目下“建设项目备案”链接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系统地址为:),先注册后登录,建设单位在线填报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自行打印,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前期手续。 建设项目不得在自然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区、文物单位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建设的区域进行选址和建设;建设单位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就其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遵守环境保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措施,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将定期对辖区内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备案项目列入抽查范围;对建设单位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有污染和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部实施网上备案,环保部门也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按照国家有关,县级环境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主管部门派出的,由市级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各级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监督。对国家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备案信息不公开。县级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十七条 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三、环保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三同时”主体责任。各级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二、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十、本通知自2017年X月X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总局令第13号)和《关于印发〈环境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 790游戏(www.790.kim)整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