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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发布 废物转移联单纳入环保监察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4-1 6:55:12 人气: 标签:环境监察指南
导读:本报10月17日讯记者郄建荣废物转移没有联单曾是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一大软肋。对此,环保部今天发布《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在进行环…

  本报10月17日讯 记者郄建荣 废物转移没有联单曾是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一大软肋。对此,环保部今天发布《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在进行环境监察时,不仅要检查是否有废物转移联单,还要检查转移联单记录的转移量是否与废物管理台账和排污申报量一致。

  对固体废物处理,环境监察指南特别要求,环保监察部门要检查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执行了不得露天堆放的,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腐、封闭措施,并设置废物识别标志。同时,还要检查其他固体废物是否执行了安全分类存放,防止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等。

  工厂内含铅废物是否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也是检查的一大重点,其中包括铅泥(含废水处理站污泥)、收集的铅尘、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废活性炭、含铅废旧劳保用品(废口罩、手套、工作服)等。

  对于废物转移联单,指南提出,环保监察部门应检查转移联单记录的转移量是否与废物管理台账和排污申报量一致;检查含铅废物是否存在超时存放的情况,要求不得超过1年。同时,要求企业提供废物转移联单,核算企业一段时期内废物的转移量,根据企业生产情况估算废物产生量,对比产生量与转移量,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废物或废物超期存放问题。

  指南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铅蓄电池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手续齐全;铅蓄电池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评审批文件一致。如有重大变更或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部称,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铅蓄电池行业(包括极板制造和组装、单独极板制造及单独组装的铅蓄电池企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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