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应他们的请求,让他们在我的超市里摆放游戏机,怎么就犯法了呢?”叶某万万没想到,仅是因为允许他人于两个半月时间内,在自己开设的超市里摆放一台游戏机,自己就将面临刑事处罚,涉嫌的是开设赌场罪。 该起案件于近日由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人员多达24人。该案中,涉案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在自己或他人经营的超市、商店或是棋牌室里摆放、水果机、捕鱼机等具备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 其中,21名被告人应他人请求在自家超市、商店或棋牌室里摆放游戏机,并负责对摆放在自家店里的游戏机进行日常管理,按约定收取赢利分成,获利5000元至1万元不等。叶某正是其中之一。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供他人使用,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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