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公司 ”或“发行人”)2013年度配股的保荐机构,对蓝科高新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华融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34号文核准,公司向老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 3,452.82万股,每10股配1.1股,每股配股价格为人民币5.68元,截止2014年1月23日,公司共计募集人民币 196,120,164.6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447,060.11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673,104.53元。截至2014年1月21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4]000051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本次配股的相关工作。 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机构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配股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修订配股相关文件;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协助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等相关,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2)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等事项,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况,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5)督导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意见。 (6)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和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及时出具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截至2015年9月30日,蓝科高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剩余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400.26万元。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迅速增加。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司使用部分闲置配股资金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2015年10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出具了保荐意见。 根据公司《配股说明书》,配股募集资金用于“特种材料设备洁净车间技改项目 ”,该项目原计划投资总金额7,513.6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截至2016年4月24日,实际投资金额为0万元,余额为5,000万元。为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率,充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拟改变“特种材料设备洁净车间技改项目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LNG加气机与泵撬设备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与上海雷尼威尔物联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控股子公司上海蓝海科翔智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该项目拟投资总金额5,500万元,计划使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4,800万元,其余以自筹资金投入。 蓝科高新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2016年4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对本次变更事项发表意见并同意本次变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的,保荐机构对蓝科高新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具了核查意见。 在华融证券履行保荐工作期间,公司 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于本次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审计机构和律师)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接受保荐机构组织协调、并履行其相应职责、保持专业、对保荐机构提出的或者意见进行审慎复核判断,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后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公司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况;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华融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之一周新宇因工作变动原因于2015年10月离职,华融证券张韬接替,履行相关职责。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1.05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上涨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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